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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 Gentes教會傳教工作法令


Ad Gentes」(給萬民)是「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拉丁文版的首兩個字。習慣上,天主教的所有文件都以內文的首兩個字作為該文件的正式名稱。
 

梵二大公會議在羅馬聖伯多祿大殿內舉行,超過二千五百位參與大公會議的神長(包括從世界各地來的主教及有投票權的代表)出席開幕彌撒,是次會議是教會有史以來參與人數最多的會議。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一如梵二的所有文件,都經由與會的「絕對多數」神長投票通過(2,394票對5票),並由教宗保祿六世於19651118日頒布。 

 

1.

歷史背景
 
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是羅馬天主教會召開的第二十一屆公議會。前一次會議,即梵蒂岡第一次大公會議,由教宗庇護九世於1870年召開,因著局勢的動盪及意大利統一,該次會議在那時沒有正式宣告閉幕。 
   
於是,教宗若望廿三世於19621011日宣告梵蒂岡第一次大公會議結束。經歷四年的籌備,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在羅馬聖伯多祿大殿內展開。
 
該次會議分四期進行;可是教宗若望廿三世在第一期會議後19636月逝世。繼任的保祿六世繼續主持其他三期會議。1965128日梵二結束。
 
與先前的公議會全然不同,梵二並非為反對當代異端邪說或為解決棘手的紀律性問題而召開,而原因非常簡單,教宗若望廿三世在大會開幕致詞中表達出來:「為更新我們自己及那些交付給我們的群羊;好讓耶穌基督可愛的容貌能在世人前彰顯,讓基督在我們內心照耀,以揭示天主的光輝。」
 
教宗用了一個意大利文「aggiornamento」(使之合乎時代)來表達他對會議的期望。教會必須合乎時代,更新自己去迎接現代世界的各種挑戰。教宗表示他希望會議能敞開教會一扇窗戶,好迎接一股新鮮的氣流。

 

2.
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文件
 
梵二的十六份文件是委員會勤勞研究的果實,經過再三修訂才有此成果:
 
2a.

四份憲章

禮儀憲章(1963124日頒布)
教會憲章(19641121日頒布)
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19651118日頒布)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965127日頒布)
 

2b.

九份法令

大眾傳播工具法令(1963124日頒布)
大公主義法令(19641121日頒布)
東方教會法令(19641121日頒布)
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19651018日頒布)
司鐸之培養法令(19651028日頒布)
修會生活革新法令(19651028日頒布)
教友傳教法令(19651118日頒布)
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1965127日頒布)
教會傳教法令(1965127日頒布)

 

2c.
三份宣言
 
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19651026日頒布)
天主教教育宣言(19651028日頒布)
信仰自由宣言(1965127日頒布)

3.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的簡單分析

梵二對傳教使命的基本概念分散在這十六份文件當中。《教會傳教工作法令》針對傳教的實際問題,而教義上的原則則借用自其他文件。以下是從《教會傳教工作法令》中就有關「傳教」提出的幾項重點: 
 
1.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表明教會的傳教使命是耶穌及聖神「傳教使命」的反映和結果。
 
「旅途中的教會在本質上即帶有傳教特性,因為按照天主聖父的計劃,教會是從聖子及聖神的遣使而發源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令2                              
 
「傳教使命」並非只是基督徒團體的活動。「傳教使命」基本上是天主的行動(拉丁文是actio Dei)。 這行動由天父啟動,並派遣聖子耶穌到世上來實行這「傳教使命」(拉丁文Missio意即派遣)。
 
1a.
「教會在本質上即帶有傳教特性」這一句意指教會以履行及實踐其「傳教使命」來滿全及了解自己的本質。「傳教使命」並非教會的善功之一,或教會活動。「傳教使命」是教會存在的源頭、意義和終向。若沒有「傳教使命」,教會就不需存在。教會必須延續耶穌的傳教使命,而這「傳教使命」是發自「內在」,而非外來的命令。
 
「由此可見傳教工作就是教會本質的流露:其所傳者就是教會的救世信仰」(教會傳教工作法令6

2.
「可是天主的聖意,不僅是個別地、亳無彼此的聯繫,叫人分享祂的生命,而是要他們組成一個民族,使其分散了的子女在這民族中集合在一起(參閱若1152)。」(教會傳教工作法令2
 
耶穌基督是第一位把天父的計劃付諸實行的傳教士,他聚集四散的子女。天父的聖意是拯救衪在世上的子女,「不僅是個別地、毫無彼此的聯繫」,更「要他們組成一個民族」,成為天主的子民(參考若11:52)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2)。
 
「從此傳播信仰及基督的救恩,就成了教會的責任,一方面所根據的是基督的明令,這是司鐸所輔助的主教團,和伯多祿的繼承人、教會的最高司牧,共同由宗徒們繼承下來的:另一方面是根據著基督給祂的肢體所灌輸的生命活力:「因著基督全身都結構緊湊,藉著各關節的互相輔助,且按照各肢體的功用,各盡其職,使身體不斷增長,在愛德中將自己建立起來」(弗4 16)。所以教會的使命,就是遵照基督的命令,在聖神的恩寵愛德鼓勵下,全盤地、現實地呈現於所有的人民之前,好能用生活的模範及宣講,用聖事及其他獲得聖寵的方法,引導人民走向基督的信仰、自由與和平,為他們開啟順利穩妥的道路,去充分地參與基督的奧蹟。」(教會傳教工作法令5
 
3.
「為完成這項事業,基督從聖父那裏遣來了聖神,使在人心內履行救贖工程,並發動擴展教會的工作。」(教會傳教工作法令4
 
無疑地在基督升天以前,聖神已在世間工作,但復活的主卻在聖神降臨節當天,正式而又可見地,由聖父那裏派遣聖神臨於他的教會。
 
3a.
聖神的「傳教使命」是在「內在」工作,衪不僅在耶穌的門徒內心工作,鼓舞他們去執行「傳教使命」;衪更在聆聽宣講的人心中工作,觸動他們,敞開他們的心扉,接受耶穌。大公會議把聖神的工作描述如下:
 
「天主聖神藉聖言的種籽及福音的宣講,號召眾人歸向基督,並在他們心中喚起對信仰的悅服。」(教會傳教工作法令15

4.

從上述得知,「傳教使命」有其聖三的基礎。「傳教使命」是屬於天主聖三的,是天主聖三給教會的恩賜。教會在不同時期及地方接受和實踐這恩賜;教會亦在世上延續天主聖三的工作,按大公會議所述,教會是「拯救普世的聖事」,直至耶穌在世界終結時,再啟示自己。

 

5.
地方教會的重要性
 
「這種傳教工作的本旨,就是在教會尚未生根的民族或人群中宣傳福音,培植教會。這樣由天主聖道的種子,在世界各地所產生的本地教會,應該藉自己的力量與成熟去求發達,靠著本有的聖統與信眾相配合,以及為度教友生活所需的相當資源,為整個教會的利益而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教會傳教工作法令6                            
 
5a.
由於地方教會是福傳的果實(即由福傳所生),當地方教會達到一定的成熟程度,「繼續傳教並對尚未進教的每一個人宣講福音,仍舊是已經組成的地方教會的責任。」(教會傳教工作法令6)
 
5b.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清楚表明地方教會的主教是教區傳教活動的領袖和統籌者。
 
「主教是教區傳教事業的主管與統一中心;發動、管理及協調傳教活動,是主教的任務,不過同時要保全並鼓勵所有的傳教人員的自發精神。所有的傳教士,連不屬主教管轄的修會會士在內,在各種有關傳教事業的執行上,都屬於主教權下。」(教會傳教工作法令30
 
 
5c.
地方教會的「傳教使命」包括與其他地方教會和普世教會共融。
 
既然教會的「傳教使命」從天主聖三而來,也包含「共融使命」,因為聖三的本質是「聖父愛聖子,聖子為天父所愛,而聖神就是愛,三者的共融」。教會分享天主聖三的「傳教使命」和「共 融」。對國際間不同教會的共融,大公會議更提出具體的建議:
 
「為使每一位信友都能明瞭教會在世界各地的現狀,並能聽到許多人在喊『援助我們!』參閱宗16: 9」的聲音,應該利用現代的大眾傳播工具,提供傳教消息,使他們感到傳教活動是自己的事,關心他人的廣泛而深遠的需要,並伸開援助之手。對於傳教消息,也需要和本國及國際機構配合工作。」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36                                                
 
5d.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形容「培植地方教會」(plantatio Ecclesiae)並非指把已高度發展的西方架構和神學全盤移植到一個新地域去,而是把天主聖言的種籽播種。
 
「天主的聖道就是種籽,在天降甘霖所灌溉的良田內發芽,吸收養分,加以變化,而同化為自己的東西,好能結出豐碩的果實。的確,就像基督取人性的計劃一樣,生根於基督、建基於宗徒的新生教會,把基督所繼承的各國的全部財富(參閱詠2 8),都納入奇妙的交流中。新生教會,從所屬各民族的習慣傳統、智慧道德、藝術科技中,把那些足以稱揚大造的榮耀、闡發救主的恩寵,並使教友生活走上軌道的事物,都全盤承受過來。」(教會傳教工作法令22

6.
普世教會在地方教會內存在、行動和成形。
 
「地方教會既然應該完善地反映整個教會,就讓地方教會成為向他人介紹基督的標記。」(教會傳教工作法令20
 
「天主的子民是生活在團體之中的,特別是在教區及本堂區的團體中;就在這些團體中才能現出天主子民是有形的,並負責在萬民前為基督作證的。」(教會傳教工作法令37
 
7.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所述之「傳教使命」是普世教會及地方教會存在的必行之道,實際上是指教會內的每一成員。
 
「教會的成員都為了愛天主,並為了在今世及來世的精神財富上,善與人同的愛德所迫,切願去從事傳教工作。最後,當人們有意識地、充分地接受天主藉基督所完成的救贖工程時,也就說明傳教工作使天主獲得圓滿的光榮。」(教會傳教工作法令7                                                     
 
8.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的訓導是教會的傳教使命不會因人相信耶穌和皈依他而終止。教會的傳教使命包括帶領信者接受洗禮、幫助他們融入教會生活,在世界中見證個人的信仰等幾個階段。
 
9.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更嘗試使教會內不同活動的專門用語更為清楚。
 
 「在外教人中的傳教工作,和在信友之間的牧靈工作,以及促成基督徒之間的合一運動,有所不同,可是這兩種工作卻與教會的傳教工作有著密切的關係:因為基督徒的分裂,損害到向萬民宣傳福音的神聖事業,又為許多人進入信仰之間的阻礙。」(教會傳教工作法令6
 
10.

 「教會的使命,就是遵照基督的命令,在聖神的恩寵愛德鼓勵下,全盤地、現實地呈現於所有的人民之前,好能用生活的模範及宣講,用聖事及其他獲得聖寵的方法,引導人民走向基督的信仰、自由與和平,為他們開啟順利穩妥的道路,去充分地參與基督的奧蹟。」(教會傳教工作法令5

 
10a.
大公會議在此列舉出「信仰、自由、和平」作為傳教使命的組合元素。大公會議更肯定:
 
 「傳教工作和人的本性及其願望也有密切的聯繫。教會揭示基督,正是表彰人類的真正地位及其完整的使命,因為基督就是人類所渴望的,充滿手足之情、忠誠與和平精神的新人性的本源與典型。」 (教會傳教工作法令8                                                 
 
 
大公會議後期,「傳教使命」、「福傳」、「人類發展」、「交談」等概念,均需要更清楚的闡釋。
 
11.
現將梵二對教會傳教使命的思想簡略概述如下:
 
(i).
教會的傳教使命是天主聖三的和以基督為中心
 
教會由基督接受她的傳教使命,基督則受天父派遣;耶穌基督是教會傳教使命的源頭、內容和目的。
 
(ii).
教會的傳教使命是以人為本的
 
因耶穌,人子是天主聖三的「道」,使其走出內在的生活,讓人能進入其中,因此,人是天主聖三在其心內居住的「方法」,藉著人天主聖三在世界中行動。
 
(iii).
地方教會之所以重要,因其具體而活生生的代表普世教會。
 
(iv).
大公會議及會議後文件的延續性和一致性在於其強調耶穌的宣講和他給予教會的傳教指令。耶穌藉著自己的教會繼續傳揚福音,使他所委派「往普天下去」的任務在今天依然生效。
 
(v).
「傳教工作的時機是在基督初次來臨與二次來臨之間。在基督重來以前,福音應當傳播於萬民(參閱谷1310)。」(教會傳教工作法令9

 

 

 

 
 
相關主題: Mandate (Missionary)傳教命令, Adextra(Mission) 外方傳教使命 , Evangelization福傳 , Kerygma初傳  

  
 
 
 

Last Modified 8/2/07 6:49 AM